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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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八識)不相應行法(非色,非受,非想,非識,不與心王相應,行蘊,有為法):一、得,(於一切法造作成就也。)二、命根,(第八識種子,並出入息、暖氣三者,連持不斷也。)三、眾同分,(如人之類,其形相似也。)四、異生性,(眾生之妄性不同也。)五、無想定,(心想俱滅,外道所修之定也。)六、滅盡定,(受想之心滅盡,諸識不起也。)七、無想報,(外道修無想定,命終生無想天,壽命五百劫,想心不行,如冰夾魚也。)八、名身,(依事立名,眾名聯合曰名身。)九、句身,(積言成句,眾句聯合曰句身。)十、文身,(文即是字,眾字聯合曰文身。)十一、生,(諸法生起也。)十二、住,(諸法未遷也。)十三、老,(諸法漸衰也。)十四、無常,(今有後無也。)十五、流轉,(因果相續,流轉不斷也。)十六、定異,(善惡因果,決定不同也。)十七、相應,(因果和合,不相違背也。)十八、勢速,(諸法遷流,不暫停住也。)十九、次第,(編列有序也。)二十、時,(即時節也。)二十一、方,(即方所也。)二十二、數,(即數目也。)二十三、和合,(不相乖違也。)二十四、不和合,(互相乖違也。)此二十四法,有名無體,不與色法、心法及心所法相應,故云不相應行法。
探長隨筆:
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有為法(心法,色法,不相應行法包含語言文字數字時空觀不等)不與真如無為相應(真如,徧一切時,徧一切處,大乘人法二空無漏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