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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住」之情形僅限於有漏之五蘊;若於無漏法中,則無「識住」之作用。又依大毘婆沙論之說,識住僅限於有情生命,而不通於非情之生命。〔雜阿含經卷二、長阿含經卷八、集異門足論卷八、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七、阿毘曇心論卷識與識住
Re: 識與識住
【五重唯識】
法相宗所修的觀行,從淺至深,共有五重,名五重唯識觀。
第一重是遣虛存實,即遣除遍計所執的虛妄計度,而存依他起性及圓成實性的實體。
第二重是捨濫留純,即捨除雜濫的外境,而存留純粹的內識。
第三重是攝末歸本,即從見相二分的枝末作用上,攝歸自證分的本體。
第四重是隱劣顯勝,即隱心所的劣,而顯心王的勝。
第五重是遣相證性,即遣差別的事相,而證無差別的理性,也可以說,遣去一切法相,證入一切法性,名遣相證性。
又此五重唯識觀,即為五種相對:
第一重遣虛存實,為空有相對,要遣空而存有。
第二重捨濫留純,為心境相對,要捨境而留心。
第三重攝末歸本,為體用相對,要攝用而歸體。
第四重隱劣顯勝,為王所相對,要隱所而顯王。
第五重遣相證性,為事理相對,要遣事而證理。
前四屬唯識相,後一屬唯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