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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按照版規踢人,那這個版規應該“條例”,以期能真正落實。譬如:
1.無證據之誣衊言行。
2肆意捏造某人是某組織成員。
3.沒有舉經作辯,發文肆意駡人“胡扯瞎說”....等等,這在論壇很常見,發文只因不爽對方言論。
4.刺探個人隱私。
5.刻意蒐集某人過去不堪資料,就為了否定現在言行。
.6..7...等等。
版規如果只是為了束之高閣,可望不可及,或者以多數意見凌駕一人,都不是好辦法,不如不設。
多數人的意見,往往就是壞佛的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