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tom post of the previous page:
唯識名詞白話新解 于凌波居士著【色法分類】色法的分類,各家所說不一,簡介三家如下:一、成實宗的分類:成實宗為小乘空宗,分色法為十四種,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地、水、火、風四大。二、俱舍宗:俱舍宗為小乘有宗,分色法為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無表色。三、大乘唯識宗分色法為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法處所攝色。
【法處所攝色】又名法處色,為唯識宗所立十一色法的第十一種,指意識所緣慮的法處所攝的色法。色法又可分為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等五根,色,聲、香、味、觸等五境,及法處所攝色。法處之處,為生長、養育的意思,指能長養吾人之心與心所,且為心與心所依靠、緣慮者。處有十二種,即眼、耳、鼻、舌、身、等六根,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境。法處所攝色不是五根所對、五識所緣的境界,而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境界。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所載,法處所攝色有五種,為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定所引色,遍計所起色。
【極略色】法處所攝色之一。極者至義,將眾色層層分析,至於極微,即稱為極略色。在小乘佛法中,極微類似於現代科學上的原子、質子、中子、電子等,我們所稱的物質,即是由原子組成分子,由分子組成物質。而在大乘佛法中,以極微是觀行者在觀智上的假想,而不是實法。所以大乘法義,色法不是極微所成,乃是阿賴耶識中的色法種子所生,隨量之大小頓現為一相,所以在《唯識二十頌》、《觀所緣緣論》等論典中,都破斥極微非實。大乘修觀行者,以法空觀(第六識假想之慧)觀想有對色中實色,即五根、五境、四大、及法處實色(定果色中實色)等粗色,漸次分析至不可分析之極點,於其觀智上,浮現最細微之相分,稱為極微,其色即名極略色。此種色法,是與見分同種的相分,不是實色,亦無實體,因為與色相似故,假名曰色。這在性境、獨影境、帶質境的三類境中,屬於獨影境。參閱「法處所攝色」條。
【極迥色】法處所攝色之一。迥者深遠義,這是指影、光、明、暗、迥色、空一顯色等細色,這是有對色中的假色(無形之色相),也是以極微為體的獨影境。大乘修觀行者,以法空觀(第六意識假想之慧),觀想有對色中假色(即影、光、明、暗等),及空一顯色等(無形之色相,名空界色),漸次分析至極微時,名曰極迥色。又義,觀想青、黃、赤、白顯色至極遠而難見名極迥色。參閱「法處所攝色」條。
【受所引色】為十一色法中的法處所攝色之一。受是領受的意思,指領受師教(即戒);引是引取的意思,蓋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名受所引色。受所引色亦名無表色,此有二義,一者在小乘來說,依身、口七支(即身之惡業殺、盜、淫為三支,口之惡業妄語、綺語、兩舌、惡口為四支,合為七支)表色所起,為四大種所造之實色。而在大乘來說,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的思心所種有防惡發善的功能,依此功能,於所防之惡色與所發之善色,而立色法及無表色之名。參閱「法處所攝色」條。
【定果色】法處所攝色之一。又名定所引色、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定所引色者,以果從定起,名定所引色。這是依於威德殊勝的定力,而變現的五塵境也。此色通於假實,一者凡夫修行,依假想定而變之色,為無實用之假色;二者八地以上菩薩,為攝化有情,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則為有實用之色法,能變土砂為金、銀、魚、米等,給眾生享用,此即法處所攝之實色。參閱「法處所攝色」條。
遍計所起色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法處所攝色五種之一。謂依第六意識之妄分別所變起之空華水月等無實事之諸色相也。
[佛光大辭典]
為唯識宗所說「法處所攝色」五種之一。指依第六意識之妄分別所變現之影像,如空華水月等無實體之諸色相。(參閱「法處所攝色」3389) p5617
遍計所起色,意識緣五根、五境,產生周遍計度、虛妄分別之作用,而在心內所變現之影像色法,例如空中花、水中月、鏡中像等,皆攝於此色法中;此類色法,僅具有影像而並無所依托之自體本質。(佛光大辭典p3389)
[法相辭典(朱芾煌)]
雜集論一卷八頁云: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
////
十一色法不能成為所熏因無堅住性(若有一法,始自無始,終至究竟,無論善、惡、無記,只要是同一類性相續不斷,能夠執持習氣不令散失的,那便是所熏)
七轉識不能成為所熏,風及聲音不能成為所熏,十一種色法不能成為所熏。因為七轉識的有漏種子,到了初見道的無漏心位就散失了;根境十色及法處所攝色等,到了無色界及滅盡定時也就沒有了。風及聲音無堅住性,當然也不能成為所熏。就是七轉識及十一色法也是如此,所以不能成為所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