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爆的說法

由 Viirya » 週六 11月 25, 2023 6:41 pm

記得法師開站.以霓虹彩色寫下「相逢自是有緣」斗大幾字

凡事自有因緣.台灣佛教網路論壇一名得來不易.且久為十方菩薩熟識.若能延續.承先啟後.且又方便歷年網友尋找應是較佳
只是建議.尊重逍遙師兄決定.

感謝歷年為本壇付出的慧廣法師及版工師兄師姐.阿彌陀佛.
高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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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85 冊 No. 2821 諸經要略文
食胡䕑菜得惡趣報。大順經云。食此菜者所生之處不得聞經佛法。華經云。食此菜者生生之處不覩諸佛被八增疾。天畔經云。若誤食此菜不生悔。長劫處阿鼻地獄無有出期。若故食者不通懺悔。大集經云。此菜者是天魔波旬變身作千年媚狐尿處因生此菜。食者能滅道。設今生不諸經典來生決定。能厭聖教作外道一闡提。世間一切罪極不過五逆盜常住物。此不通懺悔。若對喫胡䕑人五逆盜常住僧物人吾即能救。喫胡䕑菜人自業深重厚吾不能救也。菩薩戒經中蘭葱是也。食者結業罪。龍樹論云。若人食胡䕑入佛塔中墮大地獄。具足十劫受大極苦花報。作穢糞中經無量劫。五明論云。食此菜者令人散亂失於正定。鬼神得便多非命所墮無間獄。尊者婆須蜜識其弟子婆眉多言。汝宜護正法道引群生。便佛種不斷乃真出家。汝當勤精進。將來無食胡䕑五辛酒肉。則十重戒自然清淨現世證果。若人食胡䕑菜者。縱齋戒具足死墮守廁中。神中功令斷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為什麼不能吃香菜?現在很多地方做齋菜的時候還是會用到香菜做配料,師父能不能告訴相關的經典依據呢?

某法師答:

《大方廣菩薩藏經中文殊師利根本一字陀羅尼經》曰:「不得近諸女人,及吃一切五辛酒肉、蕓薹、胡荽。」 (蕓薹指油菜。薹:多年生草本植物,生在水田裡,莖扁三棱形,葉扁平而長,可制蓑衣;韭菜、油菜、蒜等蔬菜長出的花莛。胡荽指香菜。)

這一句,的確是經典的原文。可惜,是節選了部分。其全文是:「諸善男子若欲經過師子虎狼毒蛇怨賊一切險難之處。當須淨其身心。不得近諸女人及吃一切五辛酒肉蕓薹胡荽。於諸眾生起大悲想。至心誦咒咒之四十九遍。」這是說:在持咒者要經過險難之處的時候,必須要離欲及不吃五辛酒肉芸苔胡荽。這是何故呢?這是因為經過獅子虎狼毒蛇怨賊等處時,如果持咒者身上有五辛酒肉芸苔胡荽等氣味時會令嗅覺敏感的動物們變得狂暴,增加不安全係數。有人也許會問為何芸苔也要禁食呢?那是因為在古印度,芸苔是用來榨油用的油菜,並不是現在經過千年改良之後的小油菜。食用芸苔之後,身上的油味會很重,這正是蛇類眾生喜歡的味道。所以芸苔也在將要涉險的持咒者禁食物品之列。

那麼話說回來了,經文中只是說要經過獅子虎狼毒蛇怨賊一切險難之處時,不吃這些東西。那某法師為何要斷章取義呢?這的確值得我們思考。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曰:「謹檢大小乘經,食胡荽菜(香菜)得惡趣報。

《大順經》云:「食此菜者,近生之處,不得聞經。」。

《華嚴經》云:「食此菜者,生生之處,不睹諸佛,被人憎疾。」。

《天畔經》云:「若誤食此菜者,不生悔。長劫處阿鼻地獄,無有出期,若故食者,不通懺悔。

《大集經雲》:「此菜者,天魔波旬自變身作千年媚狐尿處,因生此處,食者能滅道,設今生不知經典,來生決定不能守聖教,作外道一闡提。世間一切罪報不過五逆,盜常住物,此不通懺悔。」。若對吃胡荽人、五逆、盜常住物人,吾人不能救也。

菩薩戒經中云:「蘭蔥是也,食者結業罪。

龍樹論云:「若人食胡荽,入佛塔中,墮大地獄,具足十劫,受大極苦,花報作糞穢中,經無量劫。

五彤論云:食此菜者,令人散亂,失於正定,鬼神得便多非命,死墮無間獄。尊者婆頭齋識其弟子,婆眉多言:汝宜護述法也。引群生便佛種不斷,乃其出家。汝當勤精進,將來無食胡荽五辛酒肉,則十重戒,自然清淨,現在證果。若人食胡荽菜者,縱齋戒具足死墮守廁中神中,切令斷之。勸僧以俗守嚴壇,莫吃胡荽觸佛顏。薩埵投岸曰:辨菜,中間擇有佛難。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一書,也許大家會覺得陌生,在此簡單介紹一下: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發表在1935年11月《國立北平圖書館館刊》第九卷第六號上,共收寫經400余號,有年代可稽者40余例,上起北魏太安,下迄宋太平興國。題名1200余號。此中仕宦僧尼寫經之人,均有關歷史之考證。

1937年6月,許國霖先生把輯錄的《敦煌雜錄》與發表在館刊上的《敦煌石室寫經題記》合刊,題為《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交由上海商務印書館鉛印出版。首次刊布的《敦煌雜錄》,共錄文80余篇,就其性質可分為變文、偈贊、音韻、文疏、契約、傳記、目錄、雜類等八類。而這部分內容則是專鈔敦煌石室中所藏的非佛教經典文件。而某法師所引的這段文字,則是收錄在《敦煌雜錄》的一百六十二頁的《治昏沉殆良方》中。

既然某法師說的言辭振振,於是個人就試著在大藏經中尋找這段文字的出處。

最後在《大正新修大藏經第85冊古逸部No. 2821諸經要略文》中找到以下這段文字:

「謹檢大小乘經。食胡荽菜得惡趣報。大順經雲。食此菜者所生之處不得聞經佛法。華報經雲。食此菜者生生之處不睹諸佛被八增疾。天畔經雲。若誤食此菜不生悔。長劫處阿鼻地獄無有出期。若故食者不通懺悔。大集經雲。此菜者是天魔波旬變身作千年媚狐尿處因生此菜。食者能滅道。設今生不諸經典來生決定。能厭聖教作外道一闡提。世間一切罪極不過五逆盜常住物。此不通懺悔。若對吃胡荽人五逆盜常住僧物人吾即能救。吃胡荽菜人自業深重厚吾不能救也。菩薩戒經中蘭蔥是也。食者結業罪。龍樹論雲。若人食胡荽入佛塔中墮大地獄。具足十劫受大極苦花報。作穢糞中經無量劫。五明論雲。食此菜者令人散亂失於正定。鬼神得便多非命所墮無間獄。尊者婆須蜜識其弟子婆眉多言。汝宜護正法道引群生。便佛種不斷乃真出家。汝當勤精進。將來無食胡荽五辛酒肉。則十重戒自然清淨現世證果。若人食胡荽菜者。縱齋戒具足死墮守廁中。神中功令斷之。」

根據與大正藏的《諸經要略文》相對照,發現其中經論的名字有所出入,某法師所引的是《華嚴經》,而《要略文》中所引的卻是《華報經》;某法師所引的《五彤論》,而《要略文》中所說的卻是《五明論》。而翻查《四十華嚴》、《六十華嚴》、《八十華嚴》也的確沒有某法師所引的經文所說的內容,應是《華報經》之誤。

此外,《要略文》文中提到的經有:《大順經》、《華報經》《天畔經》、《大集經》、《菩薩戒經》等五部,提到的論有:《龍樹論》、《五明論》。其中的《大順》、《華報》、《天畔》等經,在大藏經中皆不見其名,不知是出自編者杜撰,還是曾經有這樣偽托的經文而被大德法師們檢出而沒有流傳後世。《大集經》的內容並為未見於《大方等大集經》,大概是借用《大方等大集經》之名,所以不宜將之視為《大方等大集經》的佚文。而《菩薩戒經》也是借用《菩薩內戒經》或《菩薩戒本》或《菩薩戒羯磨文》或《菩薩善戒經》之名,內容意旨並不符合,也不適宜將其視為這些佛經的佚文。同理,《要略文》所引《龍樹論》和《五明論》的部分容,如果將之視為《龍樹五明論》的佚文,也是很不妥當的。某法師所引《敦煌雜錄》中的文字的確是有謬誤之處。

又據《本草綱目》云:此是葷菜,損人精神。藏器曰:久食令人多忘,根發痼疾。

關於這一句,一併把前後文列出來,大家可以看的更清楚些。這是摘錄於網絡上的《本草綱目》,與某法師摘錄同款,只是補充了上下文,讓大家看得更清晰一些。

《本草綱目》:

【集解】時珍曰∶胡荽處處種之。八月下種,晦日尤良。初生柔莖圓葉,葉有花歧,根軟而白。冬春采之,香美可食,亦可作菹。道家五葷之一。

【氣味】辛,溫,微毒。詵曰︰平、微寒,無毒。可和生菜食。此是葷菜,損人精神。華佗雲;胡臭、口臭、齒及香港腳、金瘡人,皆不可食,病更加甚。

看到華佗雲一句,大家想必是心中洞明了。

有人說:紅根的香菜不能吃,白根的香菜可以吃。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在敦煌石室的寫經中,只說不許吃香菜,並無紅根白根之分。有人說:不吃香菜出於密教。但上述的經論多出於顯教,亦有密教。有人說不吃香菜是小乘法,但上述的經論是出於大小乘經。有人說:不吃香菜在《華嚴經》中沒有記載。但在敦煌石室的寫經中不吃香菜一說亦出於《華嚴經》。那麼現在的《華嚴經》為什麼找不到不吃香菜的依據呢?那是古人刻經時給漏掉了。又通過敦煌石室的寫經保存下來了。有人會問佛經也能漏掉嗎?能。如《法苑珠林》卷第八十八,引證《善生經》曰:「受戒者有五種業不應作,謂賣毒藥……」。這段經文在《善生經》的原經里卻查不到,你說這不是丟掉了嗎?

關於香菜能不能吃,只想引《印光大師文鈔》的兩段開示供大家參考。

《復康寄遙居士書》:「葷,正指蔥韭薤蒜之物,故從草。梵網經明五辛大蒜,蔥,(即韭)慈蔥,(即蔥)蘭蔥,(即小蒜,薤即是此。)葷物,此方只有四種。西域加興渠,故名五辛。亦名五葷。有外道以芫荽為葷者,又有以紅蘿葡為葷者,皆屬妄作。此五葷,本是菜類,以其臭穢,故不許食。食之誦經念佛,皆無大利益。」

《答善熏師問》:「五葷,我國只有四,即蔥韭薤蒜。薤,即小蒜。西域有興渠,吾國無此一種。有以芫荽為五葷之一者,乃外道所立耳。」

關於《華嚴經》中有沒有記載,上面已經說明了,那是《華報經》之誤。某法師還言之鑿鑿直接說刻經時遺漏,個人也是無語了。
https://read01.com/zh-tw/zE2L7o.html#.Yl57p35ByCg
周善為
文章: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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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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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中的「說僧過」與「不說僧過」〈錄自網路〉

關鍵詞:【增上戒定智慧】

我見有道友對"不說僧過"怕犯菩薩戒或有類似疑惑,特分享三門多寶講寺智敏上師高足宗舜法師的一篇說明如下,以息憂慮。

"不說僧過”的論述

宗舜法師:佛經中關於“說僧過”與“不說僧過”的論述--禪林--鳳凰網博客

佛陀在不同的經中對【說僧過】和【不說僧過】都有不同的開示。所謂“不說僧過”是佛陀對愚昧無知、不解佛法的眾生而言的,為了不斷這些眾生的善根,佛陀開示“不說僧過”的意義——出家人是眾生解脫的福田,能看到出家眾是宿世善根所致,實在是難遭難遇;而“說僧過”則是佛陀對護持佛法的菩薩而說,是為正法不滅故。佛子修心正行,當“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願諸佛子,勝善分別。“不說僧過”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規定。小乘的聲聞戒規定:“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佛於大乘經典中則作如是開示:《大方等陀羅尼經》云:“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三重戒。”

按照經中所說,為了“大護佛法”,讓無量的“有情眾生”見僧之表相象莊嚴而種善根。即使是蓄養妻子、內懷腐敗、如穢蝸螺的沙門,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應該“率爾舉破”僧人的過惡。持戒清靜的僧人等等,就更不應該無中生有地造謠生事了。因為這不僅是說僧過惡,同時也是謗法謗僧、誹謗三寶。

“不說僧過”的根本目的在於“大護佛法”,因為“僧寶”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過分宣揚破戒僧人的過惡,就會讓眾生對於整個佛法失去信心,讓有情眾生失去斷惡行善、求證菩提的願望,對於佛教整體的發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與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礙。從一般意義上,“不說僧過”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應該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親親相隱”、“為賢者諱”的傳統,其用心有相類似處。

但是,當“僧”之過惡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團內部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難題。讓居士信眾“不說僧過”的目的是“大護佛法”,而居士的沈默又會讓佛法被犯戒、無戒僧人肆意破壞。為了護持佛法、護持清修僧人,熱心僧人、居士只能選擇公布真相。這是無奈之舉,但是僧俗之中的正義人士有沒有犯“不說僧過”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涅槃經》對於戒律的解說給了我們新的視野。

其一:呵責糾治壞法者是僧俗四眾應該盡的責任。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明確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應該破斥糾正破戒壞法者。佛言:“我涅槃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這說明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是持戒比丘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些自認為自己持戒嚴格,對於壞法的壞人壞事不作鬥爭,不維護佛法的尊嚴,則是“佛法中怨”。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陀還指出:“若有比丘,隨所至處,供身取足,讀誦經典,思惟坐禪。有來問法,即為宣說,所謂布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雖能如是種種說法,然故不能作師子吼,不為師子之所圍繞,不能降伏非法惡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眾生,當知是輩懈怠懶惰,雖能持戒、守護凈行,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還指出,破斥壞法比丘,並非持戒比丘的專利,一切僧俗四眾皆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佛言:“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由此可見,僧俗四眾苦治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為佛制所允許。

其二:護持清靜比丘不受惡僧傷害是白衣居士應盡的責任。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種,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槃後,濁惡之世,國土荒亂,互相抄掠,人民饑餓。爾時多有為饑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是禿人輩,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凈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是故我今聽持戒人,依諸白衣持刀杖者以為伴侶,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

其三:僧俗四眾護持正法、護持清靜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縛。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護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儀,應持刀劍、弓箭、鉾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佛陀還舉出自己前生護法的例子作為證明。佛陀指出,在無量劫以前,有佛出世,號歡喜增益如來,該佛涅槃後,遺法住世無量億歲。當時,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覺德,“多有徒眾眷屬圍繞,能師子吼,頒宣廣說九部經典,制諸比丘不得畜養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對覺德比丘心懷不滿,執持刀杖威逼法師。釋迦牟尼佛當時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國王,為了護持覺德比丘,就帶領人民與破戒的惡比丘戰鬥,有德國王全身負傷,覺德比丘得以讚嘆說:“王今真是護正法者,當來之世此身當為無量法器。”國王聽後就帶著歡喜心去世,國王與戰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國。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滅盡時,應當像他多世以前所做的那樣,不顧生命地受持擁護正法、護持清凈比丘。所以,佛說:“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持戒。

《大般涅槃經》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縛、護持正法和保護宣說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潔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護法者,被稱為“禿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無戒、迫害清凈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稱作“禿人”。

在小乘經典《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為了大護佛法而“不得說僧過惡”;大乘經典《大方等陀羅尼經》則指出,不得“隨意說過”;《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則指出,不得“率爾呵舉破戒苾芻”;而《大般涅槃經》指出,護持正法以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不受五戒束縛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對於“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這些看似矛盾的論述如何統一呢?通過仔細地解讀,我們就會發現,無論是“不說僧過”還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護佛法”。在佛教徒內部,如果一人只是圖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揚他人之惡以標榜自己,這種行為對護持正法有害無益,則是屬於“說僧過惡”。如果僧俗四眾是為了護持正法、護持清凈持戒比丘,舉呈惡僧過失,乃至要求國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上級佛教組織治其罪過,都是合乎《涅槃經》經文之規定,其主觀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讚毀他,就不犯戒,不是“隨意”、“率爾”說僧過惡。

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第四》的開篇,佛陀指出:“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我於是等悉生悲心,同於子想如羅睺羅。”正因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會用驅遣、呵責、舉罪等種種生善滅惡之作法降伏謗法、犯戒者,其目的是“為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眾護持正法、破邪顯正、止惡揚善。

在《大般涅槃經?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護法者實無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當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薩摩訶薩為護法故,雖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無憍慢、發露悔故。”

又如《央掘魔羅經》中言:“對於破戒的比丘,應該收回他的衣缽等,再加以懲罰,調伏他們。就像屠夫,如果擁有國王所使用的寶器,國王會依法收回。這才是世間第一善於持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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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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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祕要法經》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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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鳩摩羅什大師等人翻譯的《禪祕要法經》中,佛説他在這個世界示現涅槃之後,能夠修「無常觀」得解脫果的四部弟子越來越少,到了佛滅度千年之後,「億億千萬眾多弟子」,只有一兩人能夠修無常觀得解脫:

《禪祕要法經》卷3:「佛告阿難:「我般涅槃後初一百歲,此不淨觀行閻浮提,攝放逸者令觀四諦。一日之中修無常觀得解脫者,如我住世等無有異。二百歲後,此閻浮提四部弟子二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三百歲時,四部弟子四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四百歲時,四部弟子五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我涅槃後五百歲時,四部弟子十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六百歲時,四部弟子百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七百歲時,四部弟子千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八百歲時,四部弟子萬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九百歲時,四部弟子千萬分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千歲之時,四部弟子億分之中十人百人,修無常觀得解脫道。過千歲已,此無常觀雖復流行閻浮提中,億億千萬眾多弟子若一若兩,修無常觀得解脫道。」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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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馬的質疑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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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 Deng
3月24日 ·
律藏中荒唐可笑的判罰案例
字幕屋按:波羅夷三的戒條是「……以種種方便讚歎死之美,以死勸導者,此亦波羅夷不共住。」,意思就是不能贊嘆、隨喜別人去死,也不能贊嘆隨喜別人殺人,違反者,就是波羅夷重罪。
我用形象的語言把這兩個案例再演繹一下:
本來劊子手要對犯人施行五馬分屍,結果一位比丘勸他不要這麽殘忍,對犯人施行安樂死更慈悲。
在第一個案例中,劊子手聽了這位比丘的建議,對犯人采取安樂死。結果喬達摩判這位比丘犯了「波羅夷罪」(比丘所能犯的最大罪過)。
在第二個案例中,劊子手沒有聽從這位比丘施行安樂死的建議,還是采取了五馬分屍的殘忍辦法。結果喬達摩判這位比丘犯了「惡作」(非常小的罪過)。
這兩個案例都跟贊嘆死亡、隨喜死亡沒有任何關系。這位比丘乃是在別人不可避免的死亡過程中,努力減輕別人的痛苦。相當於建議醫生給癌症晚期的病人註射止痛的藥物。結果被糊塗僧亂判了一通。
從這兩個案例中,我真為這位喬達摩的智商感到捉急。不過如果佛教徒說這些都是後人瞎編的偽經,就當我沒說。
以下經文的中譯來自:Cbeta
===
Tena kho pana samayena aññataro bhikkhu āghātanaṃ gantvā coraghātaṃ etadavoca – “āvuso, māyimaṃ kilamesi.
爾時,一比丘行至刑場,對執刑者如是言:「賢者!勿使彼苦,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hī”ti.
一擊殺之。」
“Suṭṭhu, bhante”ti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si.
「善!大德!」而一擊奪命。
Tassa kukkuccaṃ ahosi…pe… “āpattiṃ tvaṃ, bhikkhu, āpanno pārājika”nti.
彼心生悔恨……「比丘!汝犯波羅夷。」
===
Tena kho pana samayena aññataro bhikkhu āghātanaṃ gantvā coraghātaṃ etadavoca – “āvuso, māyimaṃ kilamesi.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hī”ti.
爾時,一比丘行至刑場,對執刑者如是言:「賢者!勿使彼苦,一擊殺之。」
So – “nāhaṃ tuyhaṃ vacanaṃ karissāmī”ti taṃ jīvitā voropesi.
執刑者曰:「我不依汝言而作。」而奪〔罪人之〕命。
Tassa kukkuccaṃ ahosi…pe… “anāpatti, bhikkhu, pārājikassa; āpatti dukkaṭassā”ti.
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波羅夷,是突吉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羅益生
Silence Deng 可不可能是因為
第一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成為殺生的因緣!
第二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沒有成為殺生的因緣!
雖然比丘是出於善意,但建議殺生是不善法,故成就兩種不善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想到
第一個例子原本業障總報被分期
第二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沒有被分期
漫步的犀牛
文章: 734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28, 2021 9:47 pm

Re: 勁爆的說法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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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這兩個案例,其實要從原文來判斷,不能只取戒文的後半段。

這條戒的全文 :

任何比丘,若故意奪人體之生命,或因此而求持殺具者

或讚歎死之美、或以死勸導,云:『 咄!男子!此惡苦之生,於汝何〔益〕?汝死勝於生。』 如是心意,如是決心,以種種方便讚歎死之美,以死勸導者,此亦波羅夷不共住。」

前提 : 該犯人還沒死,還是活跳跳的 ! 劊子手正是持殺具者,但還沒有動手。此時殺人的動作,還沒開始 !

1. 第一位比丘,犯波羅夷。

原因 : 在尚未開始殺生之前,比丘介入了,比丘希望犯人好死,而劊子手答應了、執行了、犯人也死了。 這是教唆成功 !

2. 第二位比丘,不犯波羅夷。

原因 : 雖然也希望犯人好死,但劊子手不答應,關鍵在於教唆不成功

=====

從戒的角度來看,

殺生的構成要件 :

在明知對方是活生生的人的情境下,

1. 具備動機
2. 透過種種手段 (自己殺、教唆殺、...等等) 這是這案例的重點要件 !
3. 結果,人死了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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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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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這兩個案例,其實要從原文來判斷,不能只取戒文的後半段。
這條戒的全文 :
..
3Q我會轉給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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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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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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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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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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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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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5 am
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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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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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9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5 am
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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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

一般人都是這種看法,認為比丘慈悲,不應犯波羅夷。

但是佛教的戒律,看法不同。

佛教的戒律,心、行,是重要因素 !

有了動機、透過方法,殺了人、偷了東西、性行為、大妄語,就犯了波羅夷 !

就請託下袈裟,回家當居士。

對於這位先生的見解,不意外。

只要佛弟子,對戒律有正確的見解即可。

平安 法喜

=======

題外話,

按照這位先生、與一般人對此案看法,

那麼...安樂死、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的概念,豈不就再正確不過了 嗎??!

難道....這2位比丘,還行了十善業不成嗎?

可惜,佛教不這麼看,佛教,是以 "業" 的立場,來判斷的。

比丘是否犯法 ? 白話就如犀牛所說的...動機、手段、達成目標與否來判斷。

用佛教術語,就是以身、口、意三行來斷定。

要給犯人痛快的死....是不是極重、不正確的意行 ?

出口請劊子手一擊斬殺.... 是不是身行、口行都配合了 ??

身、口的行為,都配合了極重、不正確的意行,犯錯實屬必然,差別只在輕重之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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