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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雜阿含75經》經文已經明說:
「於色厭、離欲、滅、不起、解脫,是名如來應等正覺,如是,受……想……行……識厭、離欲、滅、不起、解脫,是名如來應等正覺。
比丘亦於色厭、離欲、滅,名阿羅漢慧解脫,如是,受想行識厭,離欲,滅,名阿羅漢慧解脫。」
這顯示了,如來應等正覺與慧解脫阿羅漢,所證空性理體,一般無二。
若是二者證量不同,此經便應指出其中差異,而非宣稱「如來、羅漢差別」,為前者「於未來世,開覺聲聞而為說法」,「成就諸聲聞,教授教誡,如是說正順欣樂善法」。
換言之,二者差別在於,如來從體出用,尚未成用的慧解脫阿羅漢,則猶滯空體。但慧解脫阿羅漢與如來一樣,畢竟已出三界。大乘所謂的證量,係指所證空性理體,並不包括後面從體出用的部分。
還有一種情況,即本題前面(二)已說明的,只離欲(破我執),未離色(未破無明,法執猶在)的心解脫阿羅漢,則屬離於有邊,住於空邊,未出三界,未證涅槃者。